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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華簡介

   來源:古今學識館    閲讀: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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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華辭職為何讓人感到突兀

解振華簡介

中共中央、國務院就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發出通報,通報指出,這起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國家環保總局作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為此,解振華同志向黨中央、國務院申請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這一請求已經被黨中央、國務院批准。

松花江污染事件,竟讓一個正部級高官引咎辭職了。對此,我是沒有想到的。也就是説,雖然解振華不是引咎辭職的第一位高官,但在我的頭腦中,卻並沒有形成發生這樣的事件必然會有省部級高官辭職的條件反射。

解振華的辭職,顯然太過孤獨。如果引咎辭職已成常態的話,那麼與他一起引咎辭職的,恐怕會是一長串官員,比如吉林市環保局的局長、吉林省環保局的局長、中石油的總經理、地方分管環保的官員等等。因為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是由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所引起,該廠地處吉林省吉林市,既然環保總局都有責任,那省市環保局大約也難辭其咎;而污染源的製造者,想必更是不能置身事外。然而,那許多的官員都無所表示,只有環保總局的局長“引咎”了。這樣的現實,無論如何不能稱之為正常。

我為什麼沒有充足的思想準備呢?自我反思一下,是因為我不知道在發生什麼樣的事件之後,到底會有哪些官員以及哪個級別的官員引咎辭職。

咱老百姓不知道,那麼,官員們是否都知道呢?《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將於明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條文是有了,但顯然還不夠細緻,何為嚴重失誤、失職,何為重大損失、惡劣影響,地方發生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個級別,是正職“引咎”還是副職一起“引咎”,“引咎”之後能否“東山再起”……這些都缺乏明晰的規定,一些官員也樂得裝糊塗。

在此情況下,出現環保總局局長辭職而基層相關官員卻穩如泰山之怪現狀,就一點也不讓人奇怪了。

按理來説,既然是引咎辭職,那就是説,這是出於道義上的自覺而辭職的,體現出的是一種高姿態,似乎不能過多苛求。然而,這並不意味着引咎辭職是應該被放任的,而不能被引導成為一種官場慣例。

引咎辭職者少,顯然也與責令辭職或免職的案例不夠多有着密切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還規定,“領導成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但事實上,被責令辭職者並不比主動引咎辭職者多多少。這也讓某些官員存有僥倖心理。如果重大失職、失誤發生後,相關官員都會被嚴厲追究,“一個都不能少”,則主動引咎辭職者或許就會多起來。

如果哪一天,人們對於官員們的引咎辭職不再感到突兀,而是習以為常了,中國的官場或許就有了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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