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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明清人的奢靡觀念及其演變

   來源:古今學識館    閲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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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心理與消費項目、某些活動的外在表現形式而言,前者是指消費者竭力追求攀比、與他人相競,熱衷於浮誇炫耀;後者是指某事項儀式詭異繁瑣。

探討明清人的奢靡觀念及其演變

另外,事項本身雖屬必要,但其儀式不合情理或過於繁瑣複雜,也被視為風氣奢侈的主要方面之一,如説“喪禮靡侈,用音樂”(注:嘉靖《青州府志》卷6《地理志·風俗》引《安丘縣誌》, 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而誦經演戲等也與正統的'喪禮相違背,對其禁止也成為整治風俗、嚴禁奢侈的一種方式,有資料記載:“嘉靖戊子,監察御史劉謙亨等奏,為禁奢侈以正風俗事,內開:喪葬之家,肆筵裂帛,揚幡結綵,崇僧道誦經,聚優伶為戲,恬不為怪,乞要禁革,通行天下。”(注:嘉靖《蘄州志》卷1《風俗》,天一閣藏明代方誌選刊。 )

上杭縣誌曾説本地婚姻“習尚矜誇,華靡相耀”,“凡二姓結姻,女家先令媒妁詣男家議聘禮,始具女子庚帖,男家送聘,名出紅婚;繼送禮,名逑成;後又送禮,名過湯;將婚,送禮,名報日;及吉,遂豚酒,名催粧;成婚先一日,女家送奩具到男家。至日,男之父醮其男詣女家親迎,行奠雁禮,女家迎婿立飲,與婿簪花掛紅,女之父母醮其女升輿,就親黨中延男女各二,送至婿家,合巹禮成,女眷旋迴,婿家設席款男眷,夜分乃散。越三日,新婦廟見,拜舅姑及家長畢,女家即邀婿女歸門,並邀婿之父。

次日,復邀婿之母,皆專致敬,大概煩瑣而靡。”(注:乾隆《上杭縣(趙)志》卷1《風俗》,乾隆十八年刊本。)喪葬方面,如清泉縣“處親喪者……其奢者,作五日或七日道場,召亡交赦破獄諸科,或百日而大薦,或週年而大薦,或三年焚靈而大薦,皆用僧道”(注:乾隆《清泉縣誌》卷2《地理志·風俗》,1980年衡陽市博物館、圖書館鉛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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