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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来源:古今学识馆    阅读: 1.8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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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

一、什么是规范汉字
规范汉字,是指传承字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整理简化的字。所谓传承字,是指历史沿袭下来,如今仍通行的汉字,既不属于简化字,也不属于繁体字,如“人、山、川、日、月、水、火”等字。简化字包括《简化字总表》里的全部简化字,不包括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了的异体字。
简化字是繁体字的对称。同一汉字,简体比繁体笔画为少。简化汉字,在古代是汉字形体的自然演变,到近代是字形的有意识的改革。早在20世纪初,许多文化界人士就大力主张简化汉字。他们认为:“文本本是一种工具,工具应该以适用与否为优劣之标准。笔画多的,难写、费时间,当然是不适用。笔画少的容易写、省时间,当然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有组织、有领导的搜集和整理研究,于1956年1月28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了《汉字简化方案》,从而确定了简化字的合法地位。1964年2月24日,国务院又批示:《汉字简化方案》中的简化字用做偏旁时,也同样简化。1964年5月,中国文本改革委员会根据这个批示编辑出版了《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注: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调整了8个字:象-像,迭-叠,复-覆,了-了,罗-啰,仇-雠,余-馀-馀,只(只、只)〕。《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简化字就是现行的规范简化字。现行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本法》确定了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文本的法律地位。规范汉字在全国得到普及,已经成为今天社会用字的主流,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需要说明的是:1977年,文本改革委员会发表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由于这个“二简方案”很不成熟,缺乏群众基础,国务院已于1986年明令废止。所以,规范汉字是不包括“二简方案”中的“简化字”的。但不能不看到,“二简字”留有“后遗症”,除了手写的以外,那些采用合并简化的“二简字”,在媒体上还时有出现,应予以纠正。像下面这些字都要加以区别,不能混用:桔-橘,帐-账,黏-粘,拼-拚,咀-嘴,肖-萧,闫-阎,兰-蓝,予-预,欠-歉,令-龄,邦-帮,迂-遇,交-跤,扇-煽,付-傅-副,杆-秆-竿。
二、限定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范围
文本应用的主要领域,如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政府公文用字等都要使用规范字。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至于公共场所用字,国务院李lanqing副总理在1997年底召开的全国语言文本工作会议上发表的书面讲话中明确指出:“所有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霓虹灯必须用语正确、文本规范、字形完整;其中手写字提倡写规范字,但中国文本也是一种书法艺术,不必苛求。手书的店名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再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店名,以便公众识别。”
三、汉字字形规范
长期以来,我国印刷用字字形不够统一。同一个字常常有几种不同的笔画结构。为了消除印刷物上的字形混乱,减少初学者阅读和书写的困难,需要使汉字印刷体的字形趋于统一。1965年1月,文化部和文本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这个表既是印刷字形的标准,也是写字教学的标准。
当前,计算机用字不符合国家汉字字形规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像下列圆角字,右边的都是不规范的字形,左边的才是规范的字形:
为了实现计算机汉字库字形的规范化,除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强管理监督外,从事计算机汉字字表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已颁布的字形标准;计算机用户要选用字形符合国家规范的字库。
四、纠正文本使用方面的不良现象
当前,社会上在文本使用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如乱写错别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泛用异体字;中文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中滥用外文;有些企业及商品热衷于取洋名,在营销活动中乱选音译词、用谐音乱改成语,甚至其中所蕴含的思想内容上有殖民地、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计算机汉字库、计算机媒体、网络信息中文本使用的混乱等等。这一切,不仅会对青少年儿童学习运用语文造成误导,而且不利于语言文本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上述种种不良现象必须严格纠正。纠正文本使用不良现象,中小学语文教师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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